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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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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66 條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1.
裁判字號:
廢
28 年滬上字第 1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之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 約不成立,固為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所明定。但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 定之方式,有以保全其契約之證據為目的者,亦有為契約須待方式完成始 行成立之意思者,同條不過就當事人意思不明之情形設此推定而已,若當 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係以保全契約之證據為目的,非屬契約成 立之要件,其意思已明顯者,即無適用同條規定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