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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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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5-3 條
由備用發電機輸出端子至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發電機銘牌電流額定之一‧一五倍,其中性線大小得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二規定以非接地導線負載之百分之七○選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9-32 條
中性線最大負載即為中性線與任一非接地導線間之最大裝接負載。
供應住宅用電爐、烤箱及烹飪用電器具之幹線,其最大不平衡負載應依表二九之二九規定之非接地導線上之負載再乘以百分之七○。
交流單相三線及三相四線,其不平衡負載超過二○○安以上部分,除所接負載為有第三諧波之放電管燈外,得用百分之七○之需量因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