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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凡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應 負給付報酬之義務,至完成該行為之人所用完成方法如何,是否利用時機 或事出不意,茍非廣告內特有聲明,皆非廣告人所應過問,蓋此種債務之 性質,本係僅就一定之結果給予報酬,原不須別具何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