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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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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63-1 條
電動機或操作器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須符合前條規定之裝設位置,且設備操作運轉過程中需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緣墊或絕緣平台。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6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