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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等於其承載導線所要求之最高建設等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
一、僅支撐通訊導體(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需僅因此橫擔上之通訊線路跨越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電車接觸線而提升。
二、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接戶線之橫擔,其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相同電壓供電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
三、通訊線路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因跨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依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為特級者,其橫擔之建設等級應為特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線路之交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線路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跨越另一線路時,不論其是否在同一支持物上,均視為交叉。
二、線路跨越或伸出於鐵路軌道、高速公路車道或航行水道上方者,均視為交叉。
三、多條線路共架或平行在同一支持物上則不視為交叉。
交叉時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上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其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應符合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之建設等級。
二、下方線路等級:任一線路從另一條線路下方穿過時,該導線、架空地線及支持物僅需依本章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之建設等級裝設。
三、多重交叉:
(一)線路在一個跨距內跨越二條以上之線路,或一條線路跨越另一條線路之跨距,該跨距又跨越第三條線路之跨距,在跨越其他下方線路時,最上方線路之建設等級,不得低於其下方任一條線路所要求之最高等級。
(二)通訊導線於同一跨距跨越供電線路及鐵路軌道,其建設等級應以特級建設之。除供電導線為電車接觸線及其相關饋線外,儘量避免將通訊導線架設在供電導線上方。但屬複合光纖架空地線(OPGW)之通訊導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