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家事事件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第 163 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86 年台上字第 32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二項所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係指以宣告 死亡為原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所有財產之人而言,如其繼承人、受遺贈 人及死因契約之受贈人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