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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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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第 135 條
繪圖線之規格如下:
一、一號線寬零點二毫米。
二、二號線寬零點一毫米。
第 139 條
國界、行政區域界、段界及小段界之圖例如附表。
第 140 條
行政區域界、段界或小段界界線重疊時,繪其上級界線;其與宗地界線重疊時,則沿宗地界線外緣繪製之;其在道路、江河、溝渠上者,按實際情形繪製之。
第 143 條
道路、江河、溝渠及湖海等名稱,應按面積之大小用三毫米至五毫米之宋體字書之。道路、江河等線狀物體,用雁行字列。
第 144 條
宗地地號用一點五毫米阿拉伯數字註記之。
第 148 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最大部分應以黑色註記地號,其他部分以紅色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