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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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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1 條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第 160 條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