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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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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6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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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右傾斜四十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百八十公分。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第 156 條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緣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