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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呼吸治療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六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八、第十六條之十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十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八規定者,或未符合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