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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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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6-2 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第 16-1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
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專業審核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及格者,始為及格;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不及格者,為不及格。
二位專業審核委員其中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專業審核委員審核,並以其審核結果認定及格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