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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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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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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第 16-14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一、第十六條之十二或第十六條之十四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