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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 EN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四第二項、第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第十六條之十一、第十六條之十二或第十六條之十四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之十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