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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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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EN
第 16-1 條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16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