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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
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機關(單位)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專業審核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及格者,始為及格;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均為不及格者,為不及格。
二位專業審核委員其中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送請第三位專業審核委員審核,並以其審核結果認定及格與否。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終止進修或考察者,如已從事進修或考察期間未達選送期間二分之一,無須依前項規定繳交研究報告。
第一項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外語學習之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就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
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初審及格者,應進行專業審核;初審不及格者,免送專業審核,逕以初審結果認定為不及格,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副教授以上學者或專家二人為專業審核委員,就研究報告之內容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