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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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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決算法
EN
第 16 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決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EN
第 14 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第 15 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損益之計算。
二、現金流量之情形。
三、資產、負債之狀況。
四、盈虧撥補之擬議。
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與材料數量,及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第一項第三款關於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資金轉投資各科目之增減,應將其詳細內容與預算數額分別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