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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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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試獲錄取者,始得應次一試。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但各該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階段考試,指考試分二階段舉行,並分定其應考資格。具各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者,始得應該階段考試。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減少報名費者,其各種考試報名費得予減半。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8 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分試、分階段之考試,其應考年齡、考試等級、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成績及格資格保留年限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費額由考選部依考試等級、類科及考試方式定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