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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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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16 條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出版業,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聲請登
記。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如左:
一 出版業公司或書店之名稱、組織及所在地。
二 資本數額。
三 印製所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 發行書籍或其他出版品之類別。
五 發行人及編輯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經歷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