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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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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沒入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轉讓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