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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易受氣候變遷衝擊權責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於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確定後一年內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領域範疇及執行現況,包括主、協辦機關。
二、氣候變遷衝擊情形。
三、未來氣候變遷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
四、調適目標。
五、推動策略、措施及檢討。
六、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七、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八、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訂定調適目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前項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