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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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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第 16 條
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但依前條規定重新申報登錄者,不在此限。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
EN
第 15 條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申報登錄:
一、安全標準有修正,致原登錄事項不符規定。
二、登錄之產品設計有變更,致原申報資訊內容須更新。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報者得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以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產品登錄效期屆滿,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