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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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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6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胴體之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圓錐胴體裝接於圓筒胴體者,其裝接方法應使裝接部具有安全所必要之強度。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14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腐蝕裕度之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