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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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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附表一所定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