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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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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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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第 16 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