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
第 14 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