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方式處分:
一、與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二、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農田水利用水調配及管理。
二、灌溉用水秩序維護及水利小組業務輔導。
三、農田水利設施興建、管理、改善及維護。
四、農田水利設施災害預防及搶救。
五、灌溉管理組織內專任職員(以下簡稱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
六、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資產管理及收益。
前項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之訓練及進修事項,得委由主管機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
第一項灌溉管理組織之設置、辦理事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