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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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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
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第 7 條
農委會得委託受託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
一、賠付信用部負債,並承受其資產。
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
前項各款所定負債,應扣除不受重建基金保障部分;所稱資產,指依債權受償比例應受分配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