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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船團作業許可之鯖鰺漁船,其船團所搭配之網船、燈船或運搬船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十條所定文件,申請變更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後,始得從事鯖鰺漁業。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
鯖鰺漁船申請赴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二、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每小時主動回報船位合格之證明文件。但依第八條規定免裝設船位回報器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