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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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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第 16 條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漁港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22 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有第十六條第二項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於規定區域停泊情形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離港;屆期未離港者,按日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