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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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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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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擬訂或調整計畫後,應於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及漁會公開閱覽三十日。
前項閱覽期間,利害關係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職業,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漁業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
EN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所擬訂之計畫,應包括漁業種類、漁場區域範圍、漁期、預定核准數量、公告期間、申請期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作整體規劃及前項計畫之擬訂或調整,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預算委託有關機構或學術團體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