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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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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貨品交易之順序,除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優先處理者外,依左列方式決定:
一、入場先後。
二、抽籤決定。
前項二款之交易順序,應由各市場於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中定之。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8 條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