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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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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田間試驗機構應設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審議田間試驗計畫及相關事項並執行第三十一條之緊急安全措施。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
EN
第 31 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如發現基因外流或其他重大影響安全之虞者,田間試驗機構應立即中止試驗,生物安全委員會應採行緊急安全措施,同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由審議委員會即行評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田間試驗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