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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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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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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第 16 條
國內製造專供輸出之肥料,除應註明產地外,其品目、規格、包裝或標示,得按國外買方要求,不受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13 條
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肥料登記證字號。
二、肥料品目。
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
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
五、肥料製造工廠(場)名稱及地址。
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
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