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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申請於原住民族地區籌設或設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以外之長照機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檢附之建築相關證明文件,得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一、未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長照機構設立要件之場地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所定各類專業人員。
二、已設有公、私立長照機構者,因地理條件限制,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難以至該長照機構接受長期照顧服務。
前項長照機構之建築物,應以本法施行前之既有建築物為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
前項建築物於領有第八條第五款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建築物使用執照前,得以取得執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每年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長照機構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款第一目、第八條第六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應檢附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戶籍證明文件、門牌編釘證明、繳納水費、電費或房屋稅籍證明替代之。
第一項原住民族地區適用範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除居家式服務類(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應先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前項籌設許可,除家庭托顧依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籌設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建築物圖示: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以個人為限,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六、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第十條居家式長照機構以外長照機構完成籌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
二、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九、設施、設備之項目。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以個人為限,免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