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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
一、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
三、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
五、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應檢測及記錄。
七、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有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