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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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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EN
第 16 條
申請變更專供外銷醫療器材者,其檢具之文件、資料,準用第六條規定。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製造、輸入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前項申請,其產品屬專供外銷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六款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