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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EN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第十條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依規定繳銷者,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
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二)藥局:藥局執照。
(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四)西藥製造業: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五)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六)畜牧獸醫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
(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八)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
(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在職證明。
(三)第二款第九目:國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