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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事項。
二、調解之申請日期。
三、舉行調解之日期及起迄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前項紀錄,應附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雙方當事人之主張。
二、調解方案之內容。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五、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簽名。
六、其他相關補充資料或聲明書。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調解會於調解成立時,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前項調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出席調解委員姓名。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