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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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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資料蒐集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驗光人員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5 條
驗光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