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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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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第 16 條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七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
EN
第 17 條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專科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其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品質課程。
三、人文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