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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EN
職能治療師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