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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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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第 16 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署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第 8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