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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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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第 16 條
旅行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生被竊取、竄改、損毀、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並降低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缺失並研擬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