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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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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6 條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文件。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
第 10 條
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得申請噪音補償措施。
為辦理噪音補償措施,航空站應研擬噪音補償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補償範圍: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為限。
二、補償對象:航空站附近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
三、補償金額。
四、補償金發放方式:得以現金或辦理相關活動等方式辦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之住戶,得不受第三條第九款合法建築物所有人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