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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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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 16 條
小船定期檢查項目及施行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航政機關得按照前次定期檢查所得狀況,就船身機器及設備情形,免除其部分之檢查。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
第 15 條
現成船特別檢查,依下列規定施行之:
一、船身檢查。
(一)船殼及各肋骨組、樑柱等部分質料應經測試,應無損傷腐蝕。
(二)船殼的水密情況良好,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必須正常。
(三)須換修部分,其換修必須正常。
(四)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正常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汽缸、汽缸內套、汽缸蓋活塞及漲圈等構件組合正常,各軸桿承及襯套裝置應緊密合宜。
(二)操縱裝置應正常。
(三)試車情況必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