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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之登錄及設置。
申請者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設置者,得於屆期前一個月起二週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基地臺異動時應辦理登錄。
申請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如有第十條第二項情形者,應依其設置地點,分別提出下列文件:
一、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相鄰或重疊:既有設置者同意設置文件。
二、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既設微波電臺所有人同意設置文件。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 EN
同一場域有二以上申請者提出申請,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其頻譜和諧共用由申請者自行協調。
申請者設置基地臺,其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或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者,應於提出申請前徵得設置場域範圍內之既有網路設置者與既設微波電臺設置者之同意,並於申請時提出頻譜和諧共用協議書或其他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