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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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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八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資通設備審驗之申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資通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發資通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資通設備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