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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二條所定應辦事項。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EN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
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
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
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後,應於約定開始提供服務日前完成設定作業。
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時,應於受理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轉送用戶指定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
前二項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用戶名稱、身分證或營業統一編號、選接服務提供者配給之電話號碼、出帳地址及所指定之電信事業。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