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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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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業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
一、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
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
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認不符前項所定要件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解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