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第 16 條
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換發之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仍以原許可證或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
第 14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遺失者,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本會補發新證或新照。
第 15 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內所載設立事項變更時,應向本會申請核准換發新證或新照。